不容忽视的现象
许多年前,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都是嗤之以鼻,甚至口诛笔伐。但是,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,还有众多媒体不断宣传和报道,
娱乐圈中某些名人也支持同性恋(甚至其本人就是同性恋者),于是从前还是遮遮掩掩的“同志”,如今逐渐公开。他们通常以人权和自由为理由,大声传扬同性恋,希望同性婚姻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同和支持。
在很多发达的西方国家,不但同性恋行为已合法化,甚至所谓的同性恋“婚姻”已经颁布。我国的宝岛台湾也把同性恋所谓的“婚姻”合法化了。而在靠近内地的香港,当地的立法局也通过了同性恋非刑事化,认为成年人私下进行同性恋的活动及性行为是合法的。还有同性恋者俱乐部成立,招募成员,声势愈来愈大。
西方群众支持同性恋
同性恋不但是在法律上和社会中被认可,甚至一些“基督徒”在某些公开刊物发表赞同同性恋的言论还有些西方的“基督教”教会公开发表他们支持同性恋的言论。
其实,这一切都印证了圣经的预言:在末世人的道德观念日益败坏:
提摩太后书3:1你该知道,末世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。2因为那时,人要专顾自己……4……任意妄为,自高自大,爱宴乐不爱神,5有敬虔的外貌,却背了敬虔的实意;这等人你要躲开。
不少教会和牧者感到迷惑和挑战。本文希望从圣经的角度,看看上帝的话语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。
什么是同性恋?
在大街上,或许我们看到两个正常的同性人在一起,牵手拥抱,就把他们(她们)视为同性恋。其实,同性的朋友一起居住,彼此喜欢,生活工作上有频繁的接触来往,这些都不算是同性恋。在新约时代,男性与男性之间甚至可以亲嘴问安(参考哥林多后书13:12),这些都是圣经允许的。
哥林多后书13:12你们亲嘴问安。彼此务要圣洁。
我们反对的同性恋,其定义是指:同性之间发生“同房”这样的性行为,即男性与男性,女性与女性苟合。也就是说,是否发生如夫妻般的亲密爱抚和性行为是界定同性恋的重要标准。
同性恋
所多玛被毁灭的警示
最早在圣经中提到同性恋是在旧约时代,所多玛城就因同性恋的罪被毁灭。
创世记19:4 他们还没有躺下,所多玛城里各处的人,连老带少,都来围住那房子,5呼叫罗得说:“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哪里呢?把他们带出来,任我们所为。
有人声称:这里的罪是缺乏待客之礼。“任我们所为” 原文“让我们认识他们”,动词“认识”常常用于指发生性关系。例如创世记4:1也有类似的表达方式:
创世记4:1有一日,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。夏娃就怀孕,生了该隐,便说,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。
我们要留意,堕落的罗得接下来的行为:把自己女儿交出,任他们行淫。
所多玛被天火毁灭
有人说,所多玛是因其它罪行被毁,不是因为同性恋。以西结书16:49-50描述了他们犯罪的下坡路,特别提到同性恋:
以西结书16:49 看哪,你妹妹所多玛的罪孽是这样:她和她的众女都心骄气傲,粮食饱足,大享安逸,并没有扶助困苦和穷乏人的手。50她们狂傲,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,我看见便将她们除掉。
我们要注意,她们的罪不仅仅是骄傲和自私,而且骄傲和自私这两种罪导致他们犯另一种罪,就是 “行可憎的事”。新约将“可憎的事”解释为逆性:
彼得后书2:6又判定所多玛、蛾摩拉,将二城倾覆,焚烧成灰,作为后世不敬虔人的鉴戒;7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。
犹大书1:7又如所多玛、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,也照他们一味地行淫,随从逆性的情欲,就受永火的刑罚,作为鉴戒。
而且,关于所多玛的早期文献也说明他们的罪包括同性恋(“偏离自然规律”)。
利未记的记载
可是,很多支持同性恋的人会强解经文,为同性群体开脱。比如下面利未记的章节:
1.利未记18章22节:“(男人)不可与男人苟合,像与女人一样,这本是可憎恶的。”
2.利未记20章13节:“(男)人若与男人苟合,像与女人一样,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总要把他们治死,罪要归到他们身上。”
支持同性恋的人认为:利未记18章22节及20章13节的“苟合”原文是“lie with”,也不一定是指性交,另可解作“躺卧”。此外,即使这字是指性交,那也是在旧约时代。神在旧约时代以“不生育”为罪,同性恋者不能生育,所以受到咒诅。到新约时,这种观念已经过时了。再者,在旧约时代同性恋者与拜偶像有关,神憎恶拜偶像行径,所以也不喜欢同性恋者。以上的背景因素,现今已完全不适用了,所以我们不应仍带着歧视的眼光来看同性恋者。
下面我们逐一分析他们这些错误的观点。
我们先来看看利未记这两节经文上下文:
利未记18: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,不可露她的下体,与她亲近。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,玷污自己。……23 不可与兽淫合,玷污自己。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,与它淫合,这本是逆性的事。
在仔细查考利未记这两节经文后,尽管英文“lie with”有“躺卧”和“取决于”的意思,但根据上下文和语境,将其翻译为“苟合”(即不正当的性行为)是最符合上下文,且最合逻辑的。其实,我们不妨想想,如果是两个男性仅仅是“躺卧”在一起,就会引起 神的憎恶吗?所以经文中这个字只能翻译为“发生性行为”。
祭司亚伦
类似的例子在创世记中也可以找到。
创世记4:1有一日,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。夏娃就怀孕,生了该隐,便说,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。
这里的“同房”,其对应的英文中是lie with,完全是指发生性行为。
上帝不会禁止正常的、自然的、与生俱来的东西。这几段经文记载的是迦南人行为反常的一部分(申23:17)。其实,神憎恶同性恋,不是因为他们不能生育。独身者也不能生育,神不会憎恶他们,比如主耶稣一生传讲神的道,祂33岁升天,一生没有结婚,也没有生育。又比如保罗,为了福音的缘故,也是一生未婚。难道 神又憎恶他们吗?
利未记中,神憎恶同性恋,并不是因为这与拜偶像相关,神会只因他们犯同性恋的罪、道德败坏而审判他们。
使徒保罗的看法
神子民的“拜偶像”(信仰上淫乱)与“同性苟合”(肉身上逆行淫乱)虽然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,但同样招致 神的愤怒。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6章9-11节将这两种罪并列,指出了二者都是神所憎恶的。
9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?不要自欺。无论是淫乱的,拜偶像的,奸淫的,作娈童的,亲男色的,10偷窃的,贪婪的,醉酒的,辱骂的,勒索的,都不能承受神的国。11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,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,并藉著我们神的灵,已经洗净,成圣,称义了。(请参考文末对这段经文的详细注释和提摩太前书1:8-11)1
这里“亲男色的”绝对指主动的同性性交,等同于利未记中记载的那种 神所禁止的同性行为。这里的“作娈童的”可能是被动的那一方,常常是年轻或少年的男孩。
经文中“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”,保罗在这里很清楚说明慕道者正式归主成为基督徒之时,必须完全停止并离弃上面经文中列出的所有罪行。
使徒保罗
但支持同性恋的“基督徒”认为,哥林多前书的这段经文仅是保罗的个人意见。他们还辩称:保罗也说过男人留了长发便是羞辱他的头(哥林多前书11章14节),难道这种观点放在当今社会还适用吗?
哥林多前书11:14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,男人若有长头发,便是他的羞辱吗?
请注意,保罗说大自然(和合本:你们本性)指示男人留长头发是可羞耻的,他既没有说是自己的意见更没有说是圣经的教导。反过来,在林前6:9-11,通过圣灵的感动,保罗直接告诉我们这些行为,包括同性恋,都会导致人下地狱。
很明显,保罗对待“男人留长发”与“亲男色(原文就是指同性恋者)”的态度和看法是完全不同的。这段经文若如支持同性恋的人说,只是保罗的个人意见,那么保罗绝不会用如此坚定的语气写下判语,说这等人“都不能承受神的国”。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提醒和警告。
保罗对“男人留长发”与“亲男色”的态度和看法不同
不仅在哥林多前书,保罗在罗马书也写下类似的警告:
罗马书1:26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。他们的女人,把顺性的用处,变为逆性的用处。27 男人也是如此,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,欲火攻心,彼此贪恋,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。
其实,这段经文谈及的同性恋的罪行,是专门指向一种行为。这跟一个人“感觉到”自己最自然的状态是怎样不存在任何关系。这种罪是刻意拒绝我们性器官的自然用处(“顺性”原文作“自然的、本性的”),它是对性器官逆性用处的刻意选择 (“逆性”原文作“反自然的、反本性的”)。而且,这里“男人”、“女人”的词是生理层面的词,是用来定义人或动物性别的词(类似公母、雌雄)。
不可强解经文
笔者在写作本文,翻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,发现不少人为了支持同性恋,把圣经中明确反对同性恋的经文进行曲解,希望能找到一个“合理”的借口,为同性恋者“平反”。他们如此强解经文,目的是让人觉得圣经并没有反对同性恋。
使徒彼得
然而,彼得后书告诉我们:
彼得后书3:15并且要以我主长久忍耐为得救的因由,就如我们所亲爱的兄弟保罗,照着所赐给他的智慧,写了信给你们。16他一切的信上,也都是讲论这事。信中有些难明白的,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强解,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,就自取沉沦。
彼得首先认定保罗的书信都是“正典”,而且发出警告:强解圣经的人是自取沉沦。这点与《启示录》末尾的经文(预言)不能有任何增添或删减的警告是相似的。
结论
从上文看到,无论在旧约摩西的律法,还是在新约保罗的书信,都清楚告诉我们,同性恋是圣经所禁止的,是 神所憎恶的!任何妄图强解圣经,为同性恋辩护的人,必将如彼得后书所述,只会自取沉沦!所以,无论是教会还是基督徒在同性恋问题上都不能有任何妥协。
我们要拒绝罪恶,但同时要爱罪人。我们要帮助身陷同性恋桎梏的人脱离罪,让他们依靠主的话语和能力改变自己,重归正道,成为一个新造的人。
新造的人
附录:反驳某些支持同性行为的观点
在前一篇讨论同性恋的文章《从一场颠覆你三观的婚礼说起》,曾经有这样一条支持同性行为的留言:
“上帝创造有男有女,是男是女都不会是罪。性倾向也是如此。上帝对这个世界的创造,远远超出我们过去的想象。上帝的丰富性,对丰富性的宽容,也是狭隘的人类几千年来由于罪性而无法理解和接受。对其中一种主要性倾向的接纳,并不意味着要对次要性倾向的扼杀。这是对上帝创造的否定,反而是反上帝的。虽然上帝没有明说,但借着所造之物,已经把祂的真理显明出来。在动物世界里广泛存在的同性恋,已经向人类暗示上帝的旨意了,只不过人类自己蒙住心灵罢了。”
以下是我们的回应和反驳:
第一点:上帝创造人,有男有女,性别是上帝给予每一个人的,所以是男是女并不是罪,但是性倾向并非如此!对异性爱慕是正常的性倾向,是 神允许的。而对同性的爱慕就是一种不正常,是渴望神明令禁止的性行为,也就是说,爱慕同性的性倾向是一种危险试探,而同性行为更是罪。渴望或所谓的“倾向”本身不一定是罪,而是试探,引诱我们去犯罪。在堕落的世界上,人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试探,不过放纵私欲是犯罪。
第二点:“上帝对这个世界的创造,远远超出我们过去的想象”,其实这句话是希望脱离上帝给人的诫命和律法。无论有什么想象和想法,我们都不能违背圣经的教导和上帝的话语。
第三点:关于“上帝的丰富性”,其实这句话无非是为同性恋找一个借口,意思是希望上帝也接纳多种性行为(包括同性恋)。但是,上文已经明确告诉我们,同性恋是圣经明文禁止的行为!
第四点:“次要性扼杀”,这里的“次要性”在圣经里面被定义为“逆性”,是上帝所憎恶禁止的事情。我们不是扼杀什么“次要的性倾向”,而是按照上帝的话语和诫命去禁止这种行为。
第五点:“这是对上帝创造的否定,反而是反上帝的。”首先,上帝并没有创造罪,反对同性恋完全没有否定上帝的创造,因为在上帝只创造两个性别,并且对婚姻的设计是一男一女。我们要否定的是违背上帝最初对婚姻设计的同性行为。
第六点:“虽然上帝没有明说,但借着所造之物,已经把祂的真理显明出来”,上帝已经在圣经里面明明白白地说,同性恋就是罪。
第七点:留言最后说:“动物界广泛存在同性恋”。首先,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动物界存在他所指出的感情上的同性恋。尽管某些动物有时表现的行为被我们解释为“同性行为”,但动物界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同性恋物种(从基因学的角度看,这种同性恋物种会很快就被淘汰!)。动物之间所谓的同性行为更可能与支配仪式和其它因素有关。更重要的是,难道人类要参照被咒诅的动物和禽兽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吗?难道我们人类在道德行为观念上要与动物看齐?这完全是荒谬的!
【扩展阅读】
参考资料与图片出处
1. 对文中哥林多前书6章9-11节的详细注释:
- 亲男色的”这里的特殊用词是 “arsenokoites”, 无可辩驳地指主动的同性性交。这个词是由两个词组成:arsen 男性 + koite 床、性交。
- 几乎可以肯定是直接指希腊文对旧约利未记20:13的翻译:“人若与男人(arsenos)苟合(koiten),像与女人一样,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……”
- 没有可能将希腊词解释成限于指同性恋暴力或娈童(虐待儿童)
- “作娈童的”(希腊文 malakos) 可能指被动的接受同性性行为,包括(但不限于)做男妓。
2. 《同性婚姻》(点击跳转阅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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